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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EHOUSE PLUS 促销配送的使用条款

以下使用条款是个人用户与 Aktionsversand 和 LagerPlus 之间的法律合同,定义了您的网站和服务的规则和可接受的行为。请根据您的具体政策定制这些条款。

  • 1 范围

 

    1. 这些物流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物流(附加)服务,
      根据总则第 2.1 条,运输合同不涵盖的
      德国货运代理条件 (A DSp) - 如果同意 - 或来自
      记录在货运、转运或储存合同中,但从
      与此类有经济联系的承包商
      提供合同。物流服务可以是为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的活动,例如订单接受(呼叫中心)、货物处理、货物检验、货物准备、针对特定国家和客户的货物调整、组装、维修、质量控制、价格标签、货架服务、安装或
      将商品和商品投入服务或与其相关的活动
      计划、实施、管理或控制订单、过程、
      销售、退货、处置、回收和信息管理。

    2. 客户是与该公司有合同伙伴的合同方
      为了我们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开展物流服务
      指示。

    3. 承包商是指受委托提供物流服务的缔约方。

    4. 只要 A DSp 达成一致,物流一般条款和条件优先
      个别条款相互矛盾或事实不矛盾
      可以分配给合同订单。

    5. 物流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

  • 2 电子数据交换

 

    1. 各方均有权发表声明和通知
      以电子方式创建、传输和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前提是可以识别传输方。发送方承担丢失、损坏的风险
      传输数据的准确性。

    2. 如果承包商需要建立一个通用的IT接口来连接两个数据系统,他将收到这个
      为此所需的任何费用将由客户报销。每一个
      当事人还有义务执行通常的安全和控制措施,以确保电子数据交换之前
      保护第三方访问和更改、丢失或损坏
      防止电子传输数据遭到破坏。

    3. 接收信息、解释和请求
      为了处理合同,双方指定一名或多名联系人,并将其姓名和联系地址告知另一方。

    4. 如果一方未指定联系人,则该人被视为
      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联系人。

    5. 以电子或数字方式创建的文档与书面文档相同。

    6. 各方均有义务提供所有非公开数据
      并对信息进行保密且专门用于
      用于其预期目的。数据和信息可能仅
      转发给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分包商)。
      他们需要与履行合同有关。为了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

    7.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因法律义务而必须向第三方(特别是当局)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8. 客户,尤其是如果他是“系统领导者”。
      确定的程序中承包商有义务提供执行后勤服务所需的资源
      提供对象、信息和权利,以及
      提供任何合作,特别是(初步)产品
      和材料,告知承包商货物和工艺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官方或贸易协会要求,并在必要时培训其员工并制定规格、工艺和材料描述(制造说明、设计和计划)。,更新并检查承包商的合规性。这些预付款和协作工作是及时和
      予以充分提供。这还包括最佳容量规划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

    9. 根据第 4.1 条移交的文件仍然是客户的知识产权。留置权及其留置权
      承包商不能行使。

  • 3 保密性

 

    1. 各方都有义务保留所有非公开访问的数据
      并对信息进行保密且专门用于
      用于其预期目的。数据和信息可能仅
      转发给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分包商)。
      他们需要与履行合同有关。为了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性。

    2. 由于法律原因,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向第三方(特别是当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必须让义务为人所知。这是由对方决定的
      立即通知。

 

  • 4 客户的义务、知识产权保护

 

    1. 客户,尤其是如果他是“系统领导者”。
      确定的程序中承包商有义务提供执行后勤服务所需的资源
      提供对象、信息和权利,以及
      提供任何合作,特别是(初步)产品
      和材料,告知承包商货物和流程的具体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
      告知您官方或行业协会的要求
      - 如有必要 - 培训员工并提供指导方针,
      制定和更新工艺和材料描述(制造说明、设计和计划)并检查承包商是否遵守这些说明。
      这些预付款和协作工作是及时和
      予以充分提供。这还包括最佳容量规划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

    2. 根据第 4.1 条移交的文件仍然是客户的知识产权。留置权及其留置权
      承包商不能行使。

 

  • 5 承包商的义务

 

      1. 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
        符合第 4 条中客户的规格。他有权但没有义务检查这些规格。

      2. 在客户的运营组织内或按照客户的指示提供后勤服务的承包商
        由第三方(例如货架服务)提供这些服务
        根据指示并由客户承担风险。

      3. 承包商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异议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必须立即报告并记录。

    •  

  • 6 履约障碍 不可抗力

 

    1. 不可归因于缔约方风险领域的履约障碍可在风险持续期间免除缔约方的责任
      中断及其对履约义务的影响程度。
      履约障碍包括罢工和停工、不可抗力、动乱、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官方措施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严重事件。

    2. 如果根据第 6.1 条获得豁免,则各缔约方有义务:
      - 立即通知对方并
      - 在合理范围内对另一缔约方造成的后果
      保持尽可能低。

  • 7 合同调整

 

    1. 关于价格和服务的协议始终仅涉及
      具体执行的服务以及基本不变的货物量、订单或数量结构。
      一方面,他们设定不变的数据处理要求,
      另一方面,质量协议和程序说明
      能源和人员成本以及公共税收不变
      提前。

    2. 如果第 7.1 节中描述的条件发生变化,两者都可以
      缔约方协商合同调整,自调整请求后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
      要求,除非缔约方做出更改
      合同调整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已知。合同调整必须基于待证明的变化,包括合理化效果。

    3. 如果合同双方在提出合同调整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达成协议,双方可以在期限内终止合同
      合同期限长达一年或一个月起
      较长期限的通知期为三个月。此终止只能在失败后一个月内完成
      合同调整必须予以解释。

  • 8 业务转移

 

    1. 如果合同或其执行发生业务转移
      根据 BGB § 613a,双方承诺在考虑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考虑经济后果
      规范。

  • 9 抵消、保留

 

    1. 关于因物流服务合同引起的索赔
      根据第 1.1 节和相关的非合同索赔,只有应付金额才能抵销或保留
      允许反诉,且不与合理的反对意见相矛盾

  • 10 留置权和保留权、保留所有权

 

    1. 承包商对第 1.1 节中提到的活动产生的所有到期和非到期索赔
      客户对其控制下的货物或其他价值享有留置权和保留权。留置权和留置权不转移
      法定留置权和留置权。

    2. 承包商可以因与客户签订的其他协议引起的索赔而行使留置权或留置权
      物流服务合同 i. S.v.仅在以下情况下行使第 1.1 段:
      它们是无可争议的,或者如果客户的财务状况
      损害了承包商的索赔。

    3. 客户有权行使留置权
      如果他向承包商提供同等的担保手段(例如直接银行担保),则禁止这样做。

    4. 第 4.2 节不受影响。

    5. 如果承包商在根据第 1.1 条提供物流服务时还必须将所有权转让给客户,则所有权仍归承包商所有,直至全额付款。

 

  • 11 验收、缺陷和违约通知

 

    1. 如果物流服务的验收必须由客户进行,由于合作性质,可以这样做
      通过使用和转售提供的物流服务
      或对工作进行进一步处理、交付并交付给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就物流而言
      如果无法接受服务,则以接受代替接受
      完成。

    2. 业主有义务在验收后向承包商报告明显的缺陷。通知以书面形式或
      以电子方式报销(第 2 点)。这足以满足截止日期
      如果广告到达承包商,则及时发送

    3. 若客户未通知,则适用物流服务
      按照合同规定,除非承包商以欺诈手段隐瞒了缺陷。

    4. 因超过履行期限而提出的索赔到期,
      如果客户在提供服务后二十一天内未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

  • 12 客户对缺陷的索赔

 

    1. 物流服务的不足取决于
      合同内容和法律规定。质量或耐用性保证仅由承包商提供
      如果合同中有具体描述,则接管
      变得。

    2. 如果物流服务有缺陷,客户有权要求后续履行。选择修复缺陷的权利
      新的交付/新的服务始终是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补充履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果,
      客户有权获得第二次补充履行。更多的
      不存在对后续性能的索赔。

    3. 如果后续表演失败两次或者是后续表演
      如果由于服务的性质而无法做到这一点,客户可以向他提供
      减少、撤销和赔偿的权利以及
      按如下方式进行自我遵守:

 

      1. 如果客户要求减少,则仅限于因个别有缺陷的物流服务而造成的约定报酬的损失。

      2. 如果客户主张撤回权,则仅适用
        就个体而言,后勤服务不足。否则,客户须遵守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
        授予特别终止权,而不是撤销权。

      3. 客户可以要求赔偿而不是履约
        要求第 14 条的要求。

      4. 如果工作是自行进行的,客户要求报销的费用上限为 20,000 欧元。

 

  • 13 特别终止权

 

      1. 如果其中一方两次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并导致严重的运营中断
        另一方有权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向违规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已给予合理的时间来纠正违反义务的行为
        且该期限已届满,一方未履行其义务
        已遵守。

      2. 因正当理由而特别终止的权利
        保持原样。

 

  • 14 承包商的责任

 

      1. 承包商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对他造成的伤害。由此产生的法律和
        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基于可预见的、
        典型的损害及其金额是有限的

        1. 每起损坏案件赔偿 20,000 欧元,

        2. 如果发生超过四起具有相同原因(例如装配错误)或与具有相同缺陷的货物的生产/交付(系列损坏)有关的损坏,则为 100,000 欧元,无论损坏案例的数量造成这种情况。这种责任限制也适用于目标和目标之间的差异
          移交给承包商的货物的实际库存;这个区别
          如果库存同时出现过剩和短缺,则必须通过抵消价值来确定。

        3. 一年内的所有索赔金额为 500,000 欧元。

      2. 上述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也适用于针对承包商、其雇员和其他代理人的非合同索赔。

      3. 上述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不适用

        1. 对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

        2. 法定责任条款(例如《产品责任法》)具有强制性。

        3. 双方可以约定,在支付责任附加费的情况下,上述最高责任金额可由其他人承担
          金额将被替换。

 

  • 15 合格故障

上述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
请勿应用

      1. 如果发生严重疏忽或故意伤害
        - 承包商、其管理人员或代理人的基本合同义务
        - 承包商或其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

      2. 如果承包商欺骗性地隐瞒了损坏情况或
        为物流服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16. 承包商的赔偿权
        客户有承包商及其代理代理人
        根据《产品责任法》和其他保护第三方的法规,对所有第三方索赔进行赔偿,除非承包商或其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行为
        故意引起第三人索赔。

 

  • 17 诉讼时效

 

      1. 根据第 1.1 条的合同产生的索赔在一年后到期。

      2. 所有索赔的时效期限从当天结束时开始
        如果是合同服务,则在当天结束时交付
        根据第 11.1 条进行验收。

      3. 上述时效期限不适用
        - 在第15段提到的情况下,
        - 如果生命、身体、健康或受到伤害
        - 法定时效是强制性的。

 

  • 18 承包商责任保险

 

      1. 承包商有义务联系他选择的保险公司
        在标准市场条件下购买并维持责任保险,该保险在第 14 条规定的范围内承保其责任
        涵盖上述责任金额。

      2. 关于每次索赔和年度最高赔偿利益的协议
        被允许;还有关于承包商分担损失的协议。

      3. 应客户要求,承包商有此
        通过保险公司确认的责任保险保障
        证明。

 

  • 19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

 

      1. 对于所有相关方而言,履约地点是订单所发送的承包商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2. 因合同关系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纠纷的管辖地,对于所有相关方来说,只要他们是商人或与其相当的人,订单所发送的承包商分支机构所在地
        是;该管辖地是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的管辖地
        只。

      3. 对于承包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或其合法继承人,德国法律适用于排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0条最终规定

 

      1. 在确定承包商应履行的赔偿请求数额时,应考虑承包商的经济状况
        承包商、业务关系的类型、范围和持续时间、对客户原因或过失的任何贡献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254 条及其监控级别
        有利于承包商的程序规则
        予以考虑。
        特别是,更换服务、成本和费用必须
        承包商应按适当比例承担
        承包商从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收入
        站立。

      2. 如果合同一方停止付款或对其资产提起破产程序或申请庭外和解程序,另一方有权不这样做
        退出已履行的合同部分。

      3. 如果物流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以及其他协议无效或变得无效,这将导致
        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这。合约伙伴
        有义务用在经济成功方面尽可能接近的规定来取代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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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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